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朱国洋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企业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的诉讼责任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4-03 16:02)    点击:214

  企业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的诉讼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的,应否追加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他们在保证合同有效和无效时分别应承担什么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的,应追加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因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如需承担保证责任,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企业法人必须以其财产承担责任。如果在诉讼中不追加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则在执行阶段因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而需裁定增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保证合同有效的,企业分支机构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企业法人对该分支机构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保证合同无效的,企业分支机构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企业法人对该分支机构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朱国洋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朱国洋律师,朱国洋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朱国洋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31930901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朱国洋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上饶律师 | 上饶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朱国洋律师主页,您是第23308位访客